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367号(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09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大众捷达牌机动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豆施线-5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被告人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0.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证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精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9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