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乡**村**号,务农,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冀D**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沿武安市北环由西向东行驶至于北关街交叉口时,与从北关街左转弯入北环的刘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侯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在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对侯某某进行了抽血,经邢台正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5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栋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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