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群众,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塔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武安市塔南路与塔西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城区中队民警现场查获,后将其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检验。经邢台市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5.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尿检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明
检察官助理:原丽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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