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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住烟台市栖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6月,被告人林某甲将徐某某发展为其微商下级代理商,后以合伙开实体店、装修店面、婆婆住院借钱等为由,多次骗取徐某某钱款,共计170000余元。2018年8月15日,林某甲家人将钱款通过公安机关退还给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彬芳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市栖霞市**村,电话:1335535****;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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