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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盗窃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岷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院批准,于日被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岷县**镇**村**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服刑期间加刑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8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岷县**乡**村**号。因盗窃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 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岷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20814041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岷县**镇**村**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被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31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7日至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王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宋某某、杨某某六人从岷县出发途径漳县、陇西县等地,多次进行入户盗窃。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6320元;涉案物品联想笔记本电脑、弹簧刀、杂牌手表、铁耳环、黑香烟等,经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合计人民币3040元;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9360元。

(一)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等六人在漳县**镇**村**社村民蔺某某家中盗窃一瓶“五粮醇”白酒、一个银手镯。

(二)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等六人在漳县**镇**村村民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旧版纸币)400元。

(三)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等六人在陇西县**镇一户人家盗窃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钉、一个玉质项链。

(四)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等六人在漳县**镇“**”小区东某某家中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人民币120元。

(五)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等六人在漳县**镇“**”小区D栋1单元202室撬动房门进行盗窃,未偷盗到物品。

(六)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等六人分别在漳县**乡的两户人家入户进行盗窃,未偷盗到物品。

(七)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等六人在漳县**镇**村王某丙家中盗窃到一把弹簧刀。

(八)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等六人在漳县**镇**村**社村民柳某某家中盗窃一块男士手表、一副铁质耳环。

(九)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等六人在漳县**镇**村**社村民赵某某家中盗窃到现金人民币5800元、一条“黑兰州”香烟、5盒“软中华”香烟。

 二、2019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和董某甲(另案处理)在江苏省**市**区**幢**室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实施盗窃,被盗财物价值为人民币93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董某甲(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被盗财物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董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宋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六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彦军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等五人,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932154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补充证据材料共72页。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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