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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19〕125号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现住馆陶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肥馆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大名县沙圪塔镇卫生院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陈某某驾驶的“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追尾碰撞。事故造成陈某甲、摩托车乘坐人刘某某当场死亡,乘坐人陈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大名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等:3.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大名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意见等;7.道路交通事故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院

检察员:孙平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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