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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租住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镇**村***家**村**号附**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村**号)。因本案盗窃,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上午11时,被告人赵某某乘其租住的被害人余某某家中(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镇**村***家**村**号附**号)无人,窃取了被害人停放在客厅的众星牌电动车,并于当日将窃取的电动车抵押给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垦街菜市场附近的比德文**车行,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被其挥霍。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50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南昌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苹果青年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转账凭证、指认照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区2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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