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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方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 22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K**号小型汽车,沿社旗县赊店镇**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滨河东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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