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住彭泽县**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东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3时12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赣******低速货车运输杉树从江西省彭泽县杨梓镇前往青山乡,行驶至东某某青山乡沿河路与青山路交叉口桥面时,未确保行车安全,车尾杉树树梢刮到被害人石某某,导致石某某坠桥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群众匿名报警。赵某某在不知情状况下驾驶车辆继续行驶,在得知情况后主动与民警联系,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案发后,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2019年12月26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低速货车所载杉树树梢提取纤维与石某某所穿衣物纤维所属纤维种类相同;2020年1月7日经东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石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失血休克而死亡。
2020年1月20日经东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2.刘某某、何某某等2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视频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瑛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7928****。
2.侦查卷宗一册,补充证据三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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