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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某甲起诉书(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豆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5********,汉族,初中,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镇**村副村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花园*栋*楼703房,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6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豆某甲于2005年10月1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甲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20时许,豆某乙、陈某甲、豆某丙、豆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在经开区硇洲镇滨海小区天天美食大排档吃饭时,因豆某乙放炮玩,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豆某丁被李某某打伤。21时许,豆某乙带领豆某丙、陈某甲等人到豆某丁家中取刀,豆某丁父亲豆某戊(另案处理)开门让他们进去,并说“你们去拿刀砍他,出事我负责!”豆某乙到豆某丁卧室床底下拿到刀后,自己拿一把,分给豆某丙、陈某甲各一把,三人返回天天美食大排档把李某某砍至轻伤二级。事发后豆某乙电话联系其村村长豆某甲,次日17时许,豆某甲从湛江市遂溪县赶回村,聚集豆某乙、豆某丙、陈某甲、豆某丁等人到硇洲镇那凡村豆某丙的香蕉园小屋里教四人作假证:因陈某甲有前科所以绝对不能说陈某甲拿刀砍人,只说是豆某乙和豆某丙拿刀,是豆某乙拿刀去砍人。豆某丁不够年龄,公安不能处罚他,故这件事情就说是豆某丁指使并提供刀的,尤其不能说出豆某戊,也不要其它在场的人牵扯进去,并称豆某乙坐牢他会打点好,到时让村里一起筹钱找关系把豆某乙弄出来,谁如果不按这样说,谁去坐牢,在牢里等死。然后豆某甲逐一对四人问话确保可顺利作假证后,带他们四人到派出所投案。豆某乙、豆某丙、陈某甲、豆某丁到案后对四人民警进行讯问,果然四人都作了假证,导致公安机关侦查困难,历经进一步取证、反复讯问突破,豆某乙等人才如实供述,并指证是豆某甲教唆他们蒙骗公安机关、隐瞒犯罪事实。豆某甲到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0891刑初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豆某乙、豆某丙、豆某丁、陈某甲、豆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波

2020年35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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