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豆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街**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2日8时40分,在周口市川汇区**市场**门口被告人豆某某所经营的“**服装店”门口,被害人郭某某因把三轮车停在豆某某店门口,与豆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豆某某将郭某某右手第二节骨指打骨折,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调解协议等;
2鉴定意见:被害人郭某某伤情鉴定;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豆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因与他人争执引起厮打,造成被害人郭某某手指骨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丽、雷云飞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豆某某现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643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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