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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甲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时40分许,被告人谭某甲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汝州市云禅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云禅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雨蒙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鲁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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