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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21966********,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3时54分,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0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开发区辽河路东城天下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陶某某、李某某将其现场查获。2020年10月19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71.2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说明、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奎

2021年1月26

                                      (院印)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98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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