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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无固定职业。2015年5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8日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谭某某(另处)来到贵阳市南明区**小区上行线转弯处路边,由谭某某负责动手,谭某某负责望风,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轿车(车牌为贵A7****)内的三部手机盗走(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一部金色华为手机)。后谭某某将该三部手机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并分15元给谭某某。2020年12月15日,民警在贵阳市南明区望城坡将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涉案手机价格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和侦查实验等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5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减轻处罚。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史勇

检察官助理  冯洁

2021年1月25日 

附:一、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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