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时14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冀FE****号长城牌灰色小型轿车在高碑店市和平路路段行驶,并且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时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送检血样中每百毫升乙醇含量为103.3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机动车详细信息,户籍信息,归案说明,前科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高碑店市**镇**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512829****、1518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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