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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5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在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工作,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栋4A。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粤B5****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梦海道由北往南方向至桂湾五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22时03分提取的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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