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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其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张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村附近处,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含量为105.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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