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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盗窃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邹城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14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康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中桥口新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日、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7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城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从李某某、王运龙等人处购买的对公账户银行卡35张、网银U盾35个出售给他人,用于收取、转移包括濮阳市城区甘某等人被骗资金共计21580225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大明湖站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无前科证明、被害人汇总表、济南铁路公安处大明湖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济南市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德州市德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刘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二、盗窃罪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在山东省济南市城区,将李强注册的济南铭讯康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后被告人许某某、李某获悉该账户有资金进账后,通过挂失方式将该账户内资金37648.01元取走,被告人许某某分给李某4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调取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公账户交易明细、济南市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7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城区,将其在济南市城区、德州市城区等地办理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银行卡、网银U盾在内的共计9套公司手续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许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平阴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平阴县公安局榆山第二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济南市长清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德州市德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海峰

  检察官助理:闫  祥

2020年7月14

                                      

附:

1.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现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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