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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公开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65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李一,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轿车(车牌号京H****0)行驶至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南沙窝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次日0时4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詹某某静脉血并留存,经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4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詹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等;3.证人证言:赵某某证言;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峥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提押证一份;

4.辩护人联系电话131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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