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马某某、周某甲开设赌场起诉书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86********,回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大街***珠****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释放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8日被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87********,彝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武定县,住禄丰县****大街***珠****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释放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8日期间,马某某(微信1361878****,微信昵称:“小火炮”、“葫芦娃药业马某某”)及其**周某甲(微信号:“zjx”、“周”,闲聊号:xlid-Owf6y4****)在手机微信上先后建立“好运来(小娱乐)”群和“小搓搓(小**)” 闲聊群,发送楚雄棋牌链接给群内人员马某甲、某某李某甲等80余人,在群里通知点击下载“楚雄麻将”APP客户端,在对方获得其发送的ID号后,以开设的2人房、3人房、4人房内通过“打麻将”的方式,组织群友王某某、李某甲、马某甲、马某乙、冼某某、刀某某、苏某某、马某丙、费某某、张某某、李某乙、董某某、刘某某、周某乙、罗某某、何某甲、邬某某、周某丙、何某乙、马某丁、马某戊、高某某、徐某某、宋某某、马某己、梅某某进行赌博,马某某、周某甲从中收取每局4元、5元的房间费,从中获得利润135500余元,其中,马某某在建立、管理“好运来(小娱乐)”微信群组织赌博过程中获利56181元;周某甲在管理“好运来(小娱乐)”微信群组织赌博过程中获利60347元;周某甲在建立、管理“小搓搓(小**)”微信群组织赌博期间,获利19000多元。被告人马某某、周某甲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交赃款4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微信红包账单明细、银行查询回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俨谋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0878****)。

2.刑事侦查卷宗1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周某甲退交的赃款45000.00元,现扣押在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