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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上**桓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住上高县**乡**村袁家。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9点左右,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朋友家聚会时饮酒后,于当日20时许驾驶赣******小轿车行驶至上高县锦江供电所路段时,被公安机关例行酒驾检查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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