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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7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宜城市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处,**,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家住宜城市**巷**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0时30分许,袁某某持B1B2驾驶证,酒后驾驶“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宜城市楚都巷由西向东行驶至紫盖山广场路段,被宜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袁某某呼出气体酒精成分含量为114.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即将袁某某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袁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1.67mg/100ml,袁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是初犯,且是中午饮酒,晚上并未饮酒,主观恶性不大,二是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三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经检测酒精含量刚超过120mg/100ml,四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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