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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非法狩猎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某某乡某某村某某营某某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薛某某使用禁用工具捕猎网在邓州市裴营乡魏寺村圣泉寺后非法捕猎野生鸟类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薛某某家中鸟笼检查发现其捕猎所得斑鸠11只,鸽子8只。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非法捕猎的珠颈斑鸠及原鸽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保护名录中的物种。且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查,案发时处于河南省林业局公布的野生鸟类禁猎期,河南省全境属于禁猎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修战等人的人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辽宁恒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野生鸟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狩猎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道彦

检察官助理:夏布云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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