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8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云南省元谋县人,现住云南省楚雄市**镇**路**号**采购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李某某的云AE****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楚雄向禄丰县一平浪方向行驶,11时10分许,当车行至沪瑞线K****+960m处时,因该路段属急弯路段,被告人范某某未保持安全车速,所驾车转弯过程中发生甩尾,致其驾驶的云AE****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身左后尾与对向周某甲无证驾驶周某乙所有的云E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周某甲、乘坐人周某丙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范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对死者家属给予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死亡证明、呼气酒精检测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禄公交认字【2019】第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2019)云2331民特157号民事裁定书、禄行调字(2019)第0102号调解协议书;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3.鉴定意见:锦润司鉴中心【2019】车鉴字第920号、921号车辆技术鉴定、禄公鉴(法病)字【2019】65号、0071号鉴定文书、云永司鉴【2019】毒鉴字第05008号鉴定意见书;
4.证人杨某某、者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天庆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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