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苏某某,乳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初中肄业,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工人,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7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其邻居侯某某家门口无故辱骂侯某某及其家人,并用拳头殴打侯某某,后又持砍刀将侯某某的头部左侧砍伤。经鉴定,侯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吉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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