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603号
被告人苏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陕西省横山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8********,汉族,中专文化,**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靖边县“张氏浩然酒店与孙某甲、孙某乙几人喝完酒后,被害人贺某某(系孙某甲的妻子)与其婆婆艾某某驾车到“张氏浩然酒店”找孙某甲,随后贺某某将王某某送到家门口时,被告人苏某某(系王某某的妻子)拒不开门,孙某乙将门叫开后,苏某某因丈夫王某某喝酒一事与贺某某发生争吵,后两人撕打在一起,王某某见状上前拉住贺某某的头发,孙某乙与艾某某上前将几人拉开。
经鉴定,被害人贺某某右耳鼓膜外伤穿孔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靖边县公安局西郊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靖边县公安局西郊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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