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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621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庄村委**岗,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4时许,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泌阳县**乡**村委**庄**道内使用自制电器设备电鱼被泌阳县**庄乡民警抓获。经查,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电到小鲫鱼几十条,约两公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从轻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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