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下花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使至大祥区邵州路魏源地段时被邵阳市交警支队大祥大队民警查获,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3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体内血乙醇含量为88.99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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