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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222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合肥**实业有限公司环保管理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栋**室,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自合肥市方兴大道快速路行驶至**道高架桥,途经南一环,在东一环与大通路交口附近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聂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1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现场查获、情况说明;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5.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栋**室(电话:1372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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