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74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数控操作工,住大连市金州区**园**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12月20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22时35分,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交警大队交警在大连保税区202国道1689KM+500M处执勤时,发现一辆号牌为辽B****7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即被告人罗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交警遂将该车拦停进行检查,经查发现罗某某涉嫌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随即将其带至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8年8月13日,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7.9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8年8月14日,交警将罗某某传唤到交警大队,罗某某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鉴定意见: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娜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0********;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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