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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68********,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及住址:大连市**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C小型普通客车,其沿沈海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沈海高速石河收费站时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5月14日,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0.35mg/100ml。

罗某某因先前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机动车辆驾驶证已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于2020年5月13日扣留。同年10月3日0时许,罗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C小型普通客车,其行驶至本区东北四街光伸二期时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10月5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46.44mg/100ml。

2020年5月19日,罗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同年11月26日,罗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及网上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及网上查询结果、无前科劣迹证明、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扣留机动车辆驾驶证的情况说明、呼气检测报告单、涉案车辆照片;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1)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辽学鉴[2020]毒鉴字 4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博毒检开字[2020] 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罗某某现场查获、呼气检测、抽血及封存血样全过程视频与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之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责任。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机关查处:第一次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高速公路,第二次为罗某某因先前行为致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扣留期间,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公共道路,但罗某某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期间均未造成交通事故;罗某某于刑事立案后经传唤能自动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等法律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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