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河南省民权县**街道办事处**村。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于2020年8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鲁P*****(鲁P****挂)号半挂货车从长治市黎城县东阳关高速服务区驶出沿青兰高速公路(后变道至长临高速公路)行驶,途经长治市屯留区常庙线中理村高速口,之后将车停在屯留区中理村休息。当日12时30分左右,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375.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程某某基础信息、照片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志华
检察官助理:崔晓旭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手机号码: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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