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4********,回族,初中文化程,户籍所在地平凉市崆峒区**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街**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2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同年8月22日、10月3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同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10月21日、12月3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3日12时许,秦某丙、秦某丁二人在本区新民路新世纪购物广场附近购物时,秦某丁发现自己的手机被盗,二人遂四处寻找手机,在新民路天桥下遇见被害人马某某,秦某丁怀疑马某某盗窃其手机,遂要求查看马某某手机,遭其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秦某丁的弟弟秦某戊及表弟秦某甲一同与马某某争执期间,秦某甲在马某某脸部击打一巴掌,致其倒地,马某某起身后,又再次倒地,身体抽搐并口吐白沫,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接至平凉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8年12月18日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生前患*****3级(极高危),在诱因作用(如:情绪因素、劳累、轻微外力等)下导致脑出血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实秦某甲参与殴打被害人马某某的证据仅为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全案未形成完整且闭合的证据链条,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具有排他性及唯一性,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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