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3********,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全部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汝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多次以伪造的房产证明作抵押,从被害人樊某甲、滕某、张某甲处骗取钱财共计32.4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底,被告人王某甲将其位于汝州市****12#-4-6西一套房屋卖给郭某甲,并于2016年2月4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6年底,王某甲伪造上述房屋产权证明作为抵押,在汝州市**街****减肥店骗取被害人樊某甲向其“借款”4.7万元(扣除两个月砍头息3000元),后王某甲向樊某甲支付两个月利息6000元后一直推脱还款,并躲避不见。
2.2015年底,被告人王某甲以其妹妹王某乙的名义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位于汝州市***小区10#—1—1501的房屋。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2月份,王某甲分四次向被害人滕某借款共计20万元。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9月2日,王某甲伪造上述房屋产权证明作为抵押在汝州市先后四次骗取滕某向其“借款”(扣除砍头息)24.28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滕某多次要求王某甲归还欠款,王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于2017年9月22日将该处房产转卖给连某甲。王某甲收到卖房款30万元后未支付滕某分文,并躲避不见。
3.2017年10月17日,王某甲在将***房产已经转卖给连某甲的情况下,再次伪造该处房产证明作为抵押在汝州市**房产中介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向其支付“借款”4.4万元(扣除砍头息、保证金共计6000元)。后王某甲向张某甲支付第二个月利息3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并躲避不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韩某甲、张某、郭某甲、连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樊某甲、滕某、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淡亚锋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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