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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_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

起 诉 书

晋检铁分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2281974********,山西静乐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巷**号楼**单元**。2004年8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经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2251982********,山西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代县**镇**街**队**号。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太原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经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9231989********,山西繁峙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繁峙县**园**。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太原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经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乙,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2261944********,山西繁峙人,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现住山西省繁峙县**小区**号楼。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8月29日、11月26日先后被太原铁路公安处、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2251967********,山西繁峙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繁峙县**小区**号楼。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太原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经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罗某某和姚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姚某乙和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于当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11月28日、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太原铁路公安处于2019年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姚某甲事前合谋,欲贩卖毒品从中牟利,后姚某甲请姚远(另案处理)帮助联系购买毒品。经姚远和被告人宋某某先后联系,2018年8月28日,罗某某从武丑来(另案处理)给其转账的21000元毒资中取出19500元交给宋某某,被告人姚某乙和宋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河南三巷小区北门,以19000元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吗啡(“坯子”)29.85克,后姚某甲、姚某乙、宋某某三人欲乘车将毒品带回山西繁峙交给罗某某贩卖,在原平高速收费口被查获。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检出吗啡、咖啡因、可待因、蒂巴因、巴比妥成分,其中吗啡含量50.6%。

2018年8月30日,王某某归案后,从其太原市万柏林区河南三巷4号楼1单元12户的住所查获土制海洛因37.94克、冰毒(毛重)0.54克。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土制海洛因毒品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成分,其中海洛因含量46.3%;对冰毒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和被告人使用的银行卡及手机的照片等;

2.书证:称量毒品的记录、罗某某作案使用的银行卡历史明细、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王某某前期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帅向华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罗某某、姚某甲、姚某乙、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太原铁路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检验报告;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对王某某住宅进行搜查的笔录、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及制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姚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罗某某、姚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王某某贩卖的37.94克海洛因和0.54克冰毒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姚某乙、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现又贩卖毒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检 察 员: 段兴金
检 察 员: 武美华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姚某甲、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姚某乙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册,补充侦查卷一册,自行补充材料五份二十三页。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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