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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Z7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住安徽省舒城县******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高刘镇袁圩假日酒店外停车场与酒店保安被害人余某某因停车费交纳问题发生争执,王某某使用拳头击打余某某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1日,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30000元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潘某甲、潘某乙、胡圣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玮嶷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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