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4341986********,汉族,废品收购经营者,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常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潞城史廻镇史廻村。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3时45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D****0五菱宏光面包车沿长治市潞城区新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庄桥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8.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莹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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