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镇**前路段时,车辆右前部与因交通事故倒放在道路西侧车道内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90mg/100ml。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安静超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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