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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2019年2月因酒驾被宜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宜城市区韩家巷由东向西行驶至韩家巷与振兴大道西约15米处时,与对向陈某某驾驶的“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勘查时发现王某某浑身酒气,经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王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其检测值为181.5mg/100ml,遂将王某某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宜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41.12mg/100ml。王某某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意见书;6.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临时羁押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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