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号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轻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汝州市**乡**村**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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