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5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现在周口市川汇区**家园租房居住。2020年9月18日因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刑事拘留,因诈骗罪由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苑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工作单位:周口市第三人民医院,现住周口市川汇区**基地**村**组。2020年9月27日因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1月14日由川汇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周口市经济开发区**居委会主任的便利,以自己的孙子王某甲、王某乙有病为由伙同其儿媳苑某某书写办理居民低保待遇的申请书,并且利用居委会主任的身份及关系人违规申报低保,不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和实际收入情况骗取低保补助和医疗救济款,该项钱款由周口市经济开发区民政局代开户转入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中原银行账号共计1652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银行流水等;
2证人王某丙、程某某、王某丁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谎报家庭成员情况和经济收入情况,骗领国家低保补助和医疗救济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应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苑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飞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苑某某取保候审(13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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