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57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花园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00时14分,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郎溪路交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熊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5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5.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9551****)。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3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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