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会泽县城北环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会泽县**路农业银行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7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二个月拘役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熊某某联系电话:1346600****;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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