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温某某等5人非法经营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94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甘井子区**街道**号**单元**(户籍地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西四镇**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12月8日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1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甘井子区**小区**号**单元**(户籍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共和镇**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9日被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甘井子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万宝镇**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甘井子区**村**房(户籍地址:黑龙江省海伦市前进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保税区**园**号楼**单元**(户籍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西连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温某某、韩某某、邱某某、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无汽油销售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26日,雇佣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B****6油罐车,从辽宁省盘锦市购买95号汽油后,向被告人温某某销售,合计销售28.49吨,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15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邱某某明知刘某某非法向他人销售汽油仍予以帮助。被告人温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刘某某处购买95号汽油后,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淮河中四路停车场内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6000元,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被告人温某某雇佣被告人韩某某、魏某某帮助其销售汽油,并向魏某某支付人民币5500元。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温某某等人销售的95号汽油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两项指标不合格,其他指标合格。

2019年9月29日,公安民警将温某某、韩某某、魏某某、邱某某抓获。2019年9月30日,公安民警在大连甘井子区523厂旁边将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账本、户籍证明、入所检查表、称重明细表、过磅单、现场指认照片;

2.物证:厢式货车、油罐车;

3.证人冯某某、任某某、谢某某、汪某某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温某某、邱某某、韩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xxxx1号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大公(开)网现勘字【2019】第9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同案犯笔录、搜查笔录、物证取样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过磅视频、汽油取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温某某、邱某某、韩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温某某、邱某某、韩某某、魏某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汽油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不合格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邱某某、韩某某、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淑豹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温某某、邱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4087****;

2.卷宗2册,光盘12张、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1份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5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