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合肥市经开区312国道桥下辅道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