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231969********,回族,初中文化,白碱滩区**火锅店个体经营户,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花园**栋**号(户籍所在地:新疆霍城县**镇新荣东路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19时30分,被告人海某某饮酒后驾驶新J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阿凡提架子肉菜馆门前路段时,撞到停在路边的新JS****号、新J*****号小型轿车以及新JQ****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驾车逃逸被依法查获。经认定,被告人海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海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海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亮
2020年12月29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1351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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