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卢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镇**小区**栋**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甲酒后在卢龙县卢龙镇金御龙湾小区门口因西小门被锁,其实施踹门行为并与门卫发生争执。门卫报警后,卢龙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茹某某与黄某某出警赶到现场,沈某甲指着民警骂人,造成多人围观,在民警对其口头传唤时,沈某甲不服从民警指令用拳头击打朝茹某某右胸部。
沈某甲于2020年8月4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沈某甲取得了被害民警的谅解。
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民警的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卢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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