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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受贿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芜湖**技术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户籍所在地芜湖市镜湖区**小区**幢**单元**室,住芜湖市弋江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殷某甲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芜湖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3月25日,经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逮捕,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5日移送至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殷某甲利用担任芜湖**技术学院财务科科长、财务处处长、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业务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386万余元,其中既遂321.8048万元,未遂64.1952万元。

(一)收受原芜湖市商业银行景春支行行长吴某某人民币317.6万元(其中未遂64.1952万元)

(1)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20〕1号文件转发了教育部等部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之后相关国家部委和我省有关部门陆续下发通知,鼓励引进社会资金参与高校后勤服务。2002年,芜湖**技术学院时任院长杨某某决定引进社会资金投资该校北校区1号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时任芜湖商业银行景春支行行长吴某某从被告人殷某甲处得知该消息后,认为该项目投资稳定可靠,意图参与该项目。吴某某遂通过被告人殷某甲找到杨某某,表示其愿意通过其舅舅许某甲名下的池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承接该项目,并愿意将该项目的35%股份送给杨某某,30%股份送给被告人殷某甲。

为顺利承接芜湖**技术学院北校区1号学生公寓项目,吴某某在芜湖成立**矿业公司芜湖办事处。2002年10月12日,根据吴某某安排,许某甲代表**矿业公司、杨某某代表芜湖**技术学院签订了《关于合作共建学生公寓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矿业公司出资建设学生宿舍楼,享有公寓20年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芜湖**技术学院负责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并保证学生公寓入住率不得低于90%,如低于90%,学院负责将不足部分予以补齐;学院收取一定管理费,管理费的标准是前10年按每年住宿费总收入的19%提取,后10年每年按住宿费总收入的20%提取,余款由学院转给**矿业公司。在学生公寓建设过程中,被告人殷某甲、杨某某未出资,所需资金系吴某某利用芜湖**技术学院出具的保函,以**矿业公司芜湖办事处名义在芜湖市商业银行景春支行贷款解决项目资金问题。

2003年8月,芜湖**技术学院北校区1号学生公寓建成并交付使用,至此**矿业公司对该项目的投资已经基本结束。吴某某为顺利兑现事先与被告人殷某甲和杨某某约定的股份,同时为便于与芜湖**技术学院对接学生公寓住宿费事宜,2003年10月24日,吴某某安排许某甲注册成立芜湖**教育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教育公司成立过程中,被告人殷某甲安排其大哥殷某乙代其持股30%,杨某某安排陈某某代其持股35%,吴某某母亲许某乙持股30%,许某甲占股5%。同年12月29日,**矿业公司、**教育公司与芜湖**技术学院签订三方协议,将**矿业公司在北校区1号学生公寓项目中的学生住宿费债权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银行贷款债务转移给**教育公司。

2007年8月份,吴某某因个人原因,在征得杨某某、被告人殷某甲同意后,将其30%的股份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在芜湖**技术学院承接工程的陶某某。同时被告人殷某甲为更好地掩人耳目,隐匿其在**教育公司股份,安排陶某某为其代持股份。2007年9月26日,**教育公司股权变更为:陶某某占股60%(其中的30%系为殷某甲代持)、陈某某占股35%(系为杨某某代持)、许某丙占5%股份(系为许某甲代持)。

从2003年8月到案发,被告人殷某甲在未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收受该项目的收益252万余元,分别是:

一是2003年秋季开学后,吴某某从当年收取的住宿费中取出24万元,以“开门红”分红名义,送给被告人殷某甲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殷某甲予以收受。

二是2004年至2010年间,**教育公司将芜湖**技术学院支付的住宿费收益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2010年,银行贷款本息结清,结余利润30万元。2011年至2019年间,芜湖**技术学院北校区1号学生公寓项目总利润725.5312万元。陶某某每年根据股份比例予以分配,在被告人殷某甲所住的天置山庄小区和地大橡树园小区家中送给被告人殷某甲现金共计217.6万余元,被告人殷某甲均予以收受。

三是北校区1号学生公寓项目合作过程中,芜湖**技术学院与**教育公司约定,该公寓一楼的14间门面房租金收益归投资方所有。2003至2013年,上述门面租金总收益合计88.06万元。吴某某、陶某某按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送给被告人殷某甲26.4万余元。

另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芜湖**技术学院尚需向**教育公司支付三年住宿费,且保证北校区1号学生公寓入住率不得低于90%。据此,2020年至2022年,芜湖**技术学院每年至少应支付**教育公司73.728万元住宿费,三年计221.184万元,扣除三年**教育公司应支出的会计工资、税费等费用共计7.2万元,应分红213.984万元。根据约定的比例,被告人殷某甲尚有64.1952万元利润因案发而不能分配。

(2)2002年至2005年端午节、春节期间,被告人殷某甲九次分别收受吴某某所送的价值0.1万元购物卡,共计0.9万元。

(3)2012年,被告人殷某甲收受吴某某以祝贺其女儿录取大学为名所送的0.6万元。

(二)收受芜湖恒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陶某某人民币52.9万元。

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殷某甲利用担任芜湖**技术学院财务科科长、财务处处长、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陶某某承接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陶某某财物共计52.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3春节前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殷某甲在芜湖**技术学院综合运动场项目中的关照,陶某某到被告人殷某甲所住的**村小区家中,送给殷某甲人民币2万元,殷某甲予以收受。

(2)2003年至2006年春节,被告人殷某甲在所住的**村家中,四次分别收受陶某某以给其女儿红包为由所送的0.5万元,共计2万元。

(3)2005年春节,为感谢被告人殷某甲在学院维修项目、北校区实习工厂项目以及承接银嘉公司投资的芜湖**技术学院南校区2号学生公寓土建工程中的帮助,陶某某到被告人殷某甲所住的**村家中,送给殷某甲人民币15万元,殷某甲予以收受。

(4)2007年底,被告人殷某甲在所住的天置山庄小区家中,收受陶某某以支持购车为由所送的6万元。

(5)2008年下半年,市委拟提拔被告人殷某甲为芜湖**技术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被告人殷某甲以提拔需要花费为由,向陶某某、芜湖中方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某某各“借”人民币1.5万元。2009年6月,殷某甲被提拔后,担心收受戚某某贿赂暴露,要将戚某某送的钱退还,安排陶某某准备人民币3万元,在天置山庄小区附近一饭店,分别退还陶某某、戚某某二人各1.5万元,殷某甲实际收受陶某某3万元。

(6)2009年12月份,被告人殷某甲妻子汪某某生病在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陶某某以看望为由,到病房送给被告人殷某甲人民币0.5万元,殷某甲予以收受。

(7)2010年初,被告人殷某甲以购置东部星城小区住房需要装修出租为由,安排陶某某对该住房进行装修,陶某某为此支付装修费用1万元。

(8)2011年12月初,被告人殷某甲当时的特定关系人齐某某生病需要到上海住院手术治疗。去上海前,陶某某在车上送给被告人殷某甲4万元,陶某某予以收受。

(9)2012年1月,被告人殷某甲向陶某某提出准备为齐某某购置一部轿车使用,但自己资金紧张。陶某某以提供资金支持为由,到被告人殷某甲所住的天置山庄小区家中,送给被告人殷某甲6万元,殷某甲予以收受。

(10)2012年8月份,被告人殷某甲女儿殷某丙录取大学,陶某某以祝贺为由,到被告人殷某甲所住的天置山庄家中,送给殷某甲人民币0.6万元,殷某甲予以收受。

(11)2019年9、10月,被告人殷某甲以其前妻汪某某有急事需要5万元为由,安排陶某某送给汪某某,陶某某表示同意。因汪某某一直未与陶某某见到面,后陶某某在天置山庄小区内将5万元送给被告人殷某甲,殷某甲予以收受。

(12)陶某某原居住在天置山庄小区C区5幢4单元502室。并购置了5-26号车库,面积22.99平方米。2008年8月,陶某某搬离天置山庄小区。被告人殷某甲得知后,要求陶某某将车库供其使用,陶某某同意。2011年1月份,被告人殷某甲以自己居住的住房是六跃七层,有车库其住房容易出售为由,让陶某某将车库交给其出售,陶某某当即表示将车库送给被告人殷某甲,殷某甲表示同意。经鉴定,该车库价值7.8万元。

(三)收受安徽银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嘉公司)原董事长赵某某人民币11.5万元。

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殷某甲利用担任芜湖**技术学院财务科科长、财务处处长、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银嘉公司承接芜湖**区1号、2号学生公寓投资项目以及住宿费款项拨付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赵某某财物折合共计1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4年至2006年春节,被告人殷某甲在办公室三次分别收受赵某某以“春节慰问”为由所送的0.2万元购物卡,共计0.6万元。

(2)2005年上半年,为感谢被告人殷某甲在项目合作中的关照,赵某某在吴某某的陪同下,到被告人殷某甲所住的**村小区附近送给殷某甲10万元。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殷某甲害怕事情暴露,将该款退还给赵某某。此前,陶某某通过被告人殷某甲介绍,承接了银嘉公司投资的芜湖市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2号学生公寓项目土建工程。2006年1月,赵某某安排工作人员在支付陶某某工程材料款时另行增加10万元,让陶某某转送给被告人殷某甲,陶某某答应,并告知被告人殷某甲。后陶某某将10万元送至被告人殷某甲所住的**村家中,殷某甲予以收受。

(3)2012年8月,被告人殷某甲在铁山宾馆收受赵某某以祝贺女儿考取大学为由所送的0.6万元。

(4)2020年春节,被告人殷某甲在所住的地大橡树园小区门口收受赵某某以“春节慰问”为由送的0.3万元购物卡。

(四)收受芜湖伟实餐饮公司经理阮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7年8月,为感谢被告人殷某甲在芜湖伟实餐饮公司承包芜湖**技术学院南校区食堂业务过程中的帮助,阮某某以祝贺殷某甲女儿研究生录取为由,到被告人殷某甲所住的天置山庄家中,送给殷某甲2万元,殷某甲予以收受。

(五)收受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人民币0.7万元

2007年春节,为感谢被告人殷某甲在承建的芜湖**技术学院北校区1号学生公寓工程款结算方面的关照,张某某到被告人殷某甲所住的天置山庄小区家中,送给殷某甲0.7万元,殷某甲予以收受。

(六)收受芜湖中方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某某人民币0.6万元

2006年至2010年,为感谢被告人殷某甲在承接芜湖**技术学院科教设备业务和款项拨付方面的帮助,戚某某三次共送给被告人殷某甲共计0.6万元,殷某甲予以收受,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5月,被告人殷某甲在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生病住院治疗,收受戚某某以看望为由所送的0.2万元。

(2)2009年12月,被告人殷某甲妻子汪某某在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殷某甲在弋矶山医院收受戚某某以看望为由所送的0.2万元。

(3)2010年7、8月份,被告人殷某甲父亲在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殷某甲在弋矶山医院收受戚某某以看望为由所送的0.2万元。

(七)收受芜湖市银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人民币0.5万元

2010年夏天,为感谢被告人殷某甲在承接芜湖**区食堂综合楼工程款结算方面的关照,胡某某在新芜路上岛咖啡店,送给被告人殷某甲0.5万元,殷某甲予以收受。

(八)收受芜湖九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丁人民币0.3万元

2003年上半年,被告人殷某甲为许某丁向芜湖**技术学院供应学生家具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许某丁0.3万元。

2020年3月23日,芜湖市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殷某甲涉嫌职务犯罪予以立案调查;同年3月25日,被告人殷某甲被采取留置措施,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芜湖市监察委员会掌握的收受吴某某217.6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收受陶某某、赵某某等人总计104.418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甲主动退出赃款18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合作共建学生公寓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会议纪要、芜湖**教育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许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8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受贿64.1952万元系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玲

朱赟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伍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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