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11989********,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区**乡**村,住昌都市卡某某**乡**村。2011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昌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昌都市卡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昌都市卡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因多次作案,延长羁押期限至30日,2019年10月28日经昌都市卡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28日被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次某某于2019年8月至9月先后在昌都市**区辖区内实施盗窃四起。
1、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次某某在昌都市**公寓下方河边一停车场车内,发现一辆蓝黑色三菱黑豹车车门未锁,便盗走被害人贡某某车内的一套藏式卡垫藏匿于路边草丛中,次日欲变卖时已丢失;
2、2019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次某某在昌都市**路**号一出租房内,撞开门锁盗走被害人董某某房内的一桶清油、一个煤气罐、一个高压锅、一袋大米,后以人民币贰佰伍拾元(¥250)卖给一出租车司机;
3、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次某某在昌都市**区**路菜市场摩托车停放点,盗走被害人巫某某一辆珠峰牌红色摩托车(型号:ZF150-3C、发动机号:Z162FMJ;车架号:LB7GKC3C9JC00****)。经昌都市卡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肆仟玖佰伍拾元(¥4950),于2019年10月16日将该摩托车返还于被害人巫某某;
4、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次某某在昌都市**花园摩托车停放点,盗走被害人巴某某一辆未上锁的黑色劲隆牌摩托车,骑至卡某某**镇一村庄后,以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2250)的价格卖给一路人。
2019年9月22日9时许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公安干警在昌都市**区**乡将被告人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贡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西藏昌都市卡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卡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杨 艳 莉
书 记 员:四郎平措
2020年1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次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共计1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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