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6********,汉族,文盲,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坊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14时许,梁某甲与被告人梁某某到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国家信访局接待司上访,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司胡同口对面**河南侧河道,梁某某殴打工作人员赵某某,将赵某某打伤。经涡阳县公安司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右胫骨平台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等笔录;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邓艳丽
2019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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