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甲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01时许,杨某甲醉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沿S24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汝州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7mg/100ml。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杨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